监理迎来变革!资质标准大调整,多地明确不再强制要求监理!
来源:住建部/成都市城建委/厦门市建设局/北京住建委/上海住建委
编辑:度川管理研究部
近年来监理各种无用论言论甚霄云上,监理行业的改革也徐徐拉开了大幕。继上海、北京、厦门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后。12月28日,成都市城建委印发通知,明确提出:
1、部分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建设项目。
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2、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建委〔2018〕859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91号),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试行部分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现将有关试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一)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三、符合以上条件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厦门已先后印发类似文件。
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提出,三类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
3.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018年3月20日起,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1、“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不仅全国多地出台中小工程不再强制监理的要求,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文件,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决定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企业是否履行监理义务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执业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此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对“专业资质标准”注册类人员要求如下:
1、甲级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2、乙级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减少注册类人员数量要求,加强现场履职检查。为监理企业降低用人成本的同时,加强执业监管。这也符合住建部门“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的改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