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news information

住建局:7月15日起,明确62种施工图重大变更,应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同意!不得超过两次!

发布时间:2023.07.27 阅读609次 作者:中锦天鸿集团

来源:广州市住建局

7月4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电子图纸全过程流转应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实施范围及时间、电子图纸流转程序等。

7月7日,广州市住建局印发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指引》《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技术清单》,7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取得合格证书后,如有重大变更,需由建设单位组织将修改后涉及重大变更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广州市工程图纸全过程管理系统”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原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出具变更审查意见告知书。

对于施工图设计一般性变更,建设单位直接将一般性变更部分推送给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上传至图纸全过程管理系统存档。

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应及时上传“广州市工程图纸全过程管理系统”审查,重大变更次数原则上不允许超过两次

上述设计变更情况自动同步推送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系统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质安、消防、人防融合监管系统等相关系统。

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流程图(后文附指引操作)

图片25.png

62种具体情形被视为重大变更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技术清单


第一条、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的,均视为重大变更,具体为:

(一)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二)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的,

(三)涉及消防安全性的,

(四)涉及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

(五)涉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涉及绿色建筑标准的,

(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的。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凡涉及规划、建设、人防、环保、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条、涉及规划指标的重大变更

对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指标内容的(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主要使用性质或功能、建筑平面形状和形式、重点控制区域的建筑外立面风格、色彩等),应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变更手续后,再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重大变更审查。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后,各专业属于重大设计变更情况如下:

一、建筑专业

1、消防设计的变更:

1.1、不改变规划用途,调整建设工程同一单体建筑各层具体使用功能时,对防火分区、疏散距离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要求造成影响。

1.2、改变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尺寸、位置、承载力;改变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或总疏散宽度;改变避难间或避难层所在楼层、数量及有效避难面积;改变建筑材料及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和耐火极限;改变排烟窗口有效开启面积及位置;改变室内配变电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厨房(非住宅)位置等内容”。

1.3、改变原防火分区或防火单元设置。

2、节能、绿建的变更:

改变建筑的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材料、外窗玻璃参数而降低建筑物的节能标准和性能、影响防火等级。

3、防水设计变更:

降低建筑物防水设计等级、改变地下室内外防水设防位置、改变防水材料导致防水等级降低。

二、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2、改变结构体系(如框筒改框剪,或现浇改装配式等)。

3、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的。

4、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和位置的。

5、超限高层结构抗震设计进行调整,与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通过后的结构抗震设计方案或措施不符合的;高层结构设计进行调整,结构变更导致结构抗震设防超限的。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包括材料强度、配筋等;常规的钢筋代换除外)。

7、受其他专业变更影响,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导致使用荷载、结构布置变化等。

8、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施工现场情况改变、施工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等需复核验算、补强加固等结构专业变更。

三、给排水专业

1、建筑给水排水: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功能的设施;给水系统涉及到供水系统的分区修改及供水形式的修改,如变频泵供水改无负压供水、用水量调整达30%以上、水泵房位置调整等。

2、建筑消防系统: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如改变建筑消防水源的来源或位置;改变消防水池或水箱的有效容积或数量及位置,或改变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标准;改变室内外消防系统形式或调整室内消防系统分区;基于建筑专业消防设计变更引起的消防给排水设计调整。

3、建筑热水系统:热水供水系统涉及供水热源及供水分区的修改、循环方式修改等;或因建筑功能调整需要增加或取消部分热水系统。

4、海绵城市系统:涉及将大量室外海绵设施减少,减少幅度达30%以上者。

5、给水、污水处理工程: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或材料、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发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管线工程基础处理方案、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收水范围、重要材料等根本性改变的,增加或取消结构物。

四、暖通专业

1、改变设计标准、主要室内设计参数【包括:设计标准的改变、室内主要设计参数(如室内的CO2浓度、洁净度、温湿度、新风取值等)】。

2、改变冷热源方案。

3、改变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制式;当改为集中供暖或集中空调时,需提供冷、热负荷计算书。

4、改变防排烟系统设计形式;改变原防排烟系统设计执行标准。

5、改变燃气(油)锅炉房、直燃机房、燃气三联供机房等与消防相关的设备用房的位置、泄爆条件。

6、改变暖通专业节能、环保、卫生设计,如锅炉房烟气排放的位置、高度和排气处理方式的改变;公共厨房油烟排放的位置、高度和排气处理方式的改变;实验室废气排放的位置、高度和排气处理方式的改变。

7、由于相关专业的重大变更引起的暖通专业重大变更。

五、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系统容量、发电机容量、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负荷)的结线形式等。

2、改变多油开关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发电机房等含可燃油电气用房的位置、或变更上述电气用房内的电气设备而引起可燃油量增加,或改变消防控制室的位置。

3、改变电线、电缆等级、规格等标准的。

4、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5、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方式。

6、改变电气节能设计、变更照明功率密度值。

7、由于相关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的电气专业重大变更。


第四条、专项设计审查的重大变更

一、人防专项设计变更

1、改变人防工程平时或战时的使用功能的。

2、改变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的。

3、改变人防工程的建设位置(含水平位置和竖向位置)。

4、改变人防工程的结构层高的(不含局部升降板)。

5、改变人防工程战时掩蔽人数的。

6、改变防护单元划分的。

7、改变人防口部位置的(不含组成口部的人防墙体的合理性微调)。

8、改变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的(不含合理性微调)。

9、减少防护单元战时出入口数量的。

10、减少防护单元战时出入口设计宽度的。

11、改用非标准人防防护设备型号的。

12、改变基础形式的。

13、人防工程某一种类的结构构件的材料等级、截面尺寸或配筋发生大面积(或大量)调整的(同级别钢筋代换除外)。

14、对人防工程防护安全影响较大的特殊结构构件发生改变的(如托柱转换梁,托墙转换梁等)。

15、人防战时主要设备的参数或数量发生变化的(含过滤吸收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风机、空调室内外机组、水箱、柴油发电机组、油箱等)。

16、战时电站的柴油发电机房的降温方式发生改变的。

17、相关专业的重大变更引起降低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能的。

.装配式设计变更

1、装配式构件类型发生改变的。

2、装配式节点连接方式发生改变的。

3、发生与非装配式建筑结构重大变更相同的变更时。

第五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充勘察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6、重新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

延伸阅读:

图片26.png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文件原文:

图片27.png

各区住建局、空港委规建局,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夯实主体责任,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地落实《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子图纸全过程流转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我局组织编制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指引》《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技术清单》。现印发给你们,7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1.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指引

2.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技术清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5日

图片28.png

最新结尾!!!.jpg

相关新闻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电话:023-63391703
邮箱:zhongjintianhong@126.com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999号爱琴海购物公园C10栋23-5、6、7